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加茂派出所
接到群众黄某报警称自家槟榔被盗
接警后
民警立即开展调查
并成功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文某
经查,2024年9月13日15时许,文某酒后在家中休息,因家中槟榔已卖完,便准备摘槟榔果拿到自家摊位卖。到达槟榔园后,文某没有走到自家果园,而是带着采摘槟榔的工具走到黄某家的槟榔园摘果。
文某看到黄某家的3株槟榔树上有果,于是拿着槟榔刀将槟榔青果摘下,接着将掉在地上的槟榔青果连同槟榔梗一起拿到了自家的槟榔园,然后在自家槟榔园内将槟榔果摘出来放到事先准备好的袋子里。回到家后,文某将盗窃的槟榔果和自己家的槟榔果混在一起放在走廊,并瞒着妻子让其拿到摊位上售卖。
经审讯,犯罪嫌疑人文某对其盗窃槟榔青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已被保亭公安依法行政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四十九条
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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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:保亭警方微信公众号
来源: 南国都市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