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戏打赏,能退吗?

(襄阳普法)

在当今数字化时代,网络虚拟游戏已成为许多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。然而,当游戏与金钱交易挂钩时,就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。让我们一起探索法律的边界,看看网络虚拟游戏中的打赏,到底能不能要求退还。

案情回顾

「READING」

2022年,小张与被告小海通过QQ社交平台相识并加入了小海组织的“纪元修仙跑团”文字版游戏。在长达近两年的游戏过程中,小张为了鼓励ST(主持人)小海加大游戏组织次数并改善自己的游戏体验,多次通过微信向小海转账,金额共计18000元。转账时,小张还特意附上了诸如“请小海恰自助餐”、“给ST买水果吃”等备注,以示打赏之意。

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,小张对小海组织的游戏次数和个人游戏体验产生了不满。于是,他要求小海退还之前打赏的款项,但遭到了拒绝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,小张遂将小海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。

法院审理

「READING」
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责令双方各自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。经过比对核实,发现聊天记录中并无关于小海提出有偿参与游戏、虚拟道具定价等与小张关于价格的约定,亦无小海直接向小张索要款物的记录。结合小张转账的备注内容,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具有网络打赏的性质,而非基于双方之间针对游戏有偿提供装备、保证游戏次数等达成合意的买卖交易。因此,法院认为小张主张返还18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

「READING」

打赏,作为一种自愿的、无对价的赠与行为,在网络世界中尤为常见。用户通过向主播、游戏组织者等提供财物或虚拟货币,以表达对其内容或服务的喜爱和支持。这种打赏行为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,因为双方并未就财物的交付和服务的内容、价格等达成明确的合意。在本案中,尽管小张向小海转账了18000元,但这些款项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支付,而是一种网络打赏行为,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。因此,小张要求小海退还打赏款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,在网络世界中,我们应该理性对待打赏行为,明确其自愿性和无偿性特点。同时,在参与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活动时,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,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●8月起,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!

●女子逛商场掉入电梯井受伤,谁来担责?法院判了!

● 租房期间,物品损耗应由谁承担?

襄城区人民法院

审核:张历寒

编辑: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

Tags: